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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07/11/29 11:40:00 發(fā)布人:lzy
本報北京11月28日電(記者 李松濤)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網(wǎng)站上公布《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征求意見稿)》,按照該征求意見稿及刑法相關規(guī)定,制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,最高將可能判處死刑。制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,最高將判處無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
這份征求意見稿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,按照征求意見稿的內容,縣級以上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根據(jù)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出具證明,就可以認定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假藥是否屬于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”,縣級以上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將有可能成為判斷是否制售假劣藥品的鑒定方。
在此之前,2001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過《關于辦理生產(chǎn)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規(guī)定省級以上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,才可認定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假藥是否屬于“足以危害人體健康”。
按照征求意見稿,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,造成輕傷、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,應當認定為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”,致人嚴重殘疾、三人以上重傷、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,應當認定為“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”。
醫(yī)療機構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購買、儲存、使用,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。醫(yī)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購買、儲存、使用,以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。